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昌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昌庭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763號為職權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受刑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除有特別規定應依其規定外,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0月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9763號為職權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含「氟胺氰菊酯」成分之農藥「蜂行天下-氟胺氰菊酯條」300條,係受刑人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受刑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明確(見警卷第34-47、51-53、62-72、76-81頁;見偵卷第22、26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正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含「氟胺氰菊酯」成分之農藥「蜂行天下-氟胺氰菊酯條」3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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