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25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25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謝輔城
被   告  林逸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伍仟伍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九年一月三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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