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林碧玲~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林碧玲~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