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011號原告 陳永發 被告 李朝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朝興被訴109年度訴字第1385號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8日判決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施育傑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