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96號原告 蔡宜莉 被告 李采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李音儀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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