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終止信託關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4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素秋 上列上訴人與因本院109年重訴字第347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有先備位聲明,應就其中價額最高定之,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23,760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000元,故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5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