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黃于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家豪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0,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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