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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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 許芳銘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黃進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乃建展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見調解卷第9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6,3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曾美滋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681 號裁定(109.08.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南司調 字第 2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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