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告 蔡英輝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 王廷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所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之繕本,並未合法送達被告,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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