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 戴佑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戴錦珠 等2人間請求回復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由於本院認課稅現值通常遠遠低於市價,不宜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礎,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暫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於訴訟標的價額則留待本件承審法院核定,再命原告補繳不足之裁判費,以免因見解不同而造成紛擾,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