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2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266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告 鄭麗珠

訴訟代理人 潘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76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欠費設備清單、函文、申請契約書、欠費明細及帳單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電信費用異常增加云云,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舉證以實其說,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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