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266號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告 鄭麗珠
訴訟代理人 潘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76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欠費設備清單、函文、申請契約書、欠費明細及帳單為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電信費用異常增加云云,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舉證以實其說,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