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債務人 陳湘陳麗湄陳麗卿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陳明借款金額如何支付予民間債權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2.說明債務人與何人合租?何以債務人願單獨負承租人責任而簽訂租賃契約?租金、水電瓦斯費等分擔之基準為何?
3.債務人陳報無收入,請說明目前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4.說明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原因。
5.說明債務人所提土地銀行存簿內100年11月28日有代繳貸款,該債權人有無列入債權人清冊。
6.說明債務人101年3月起工作為何?何以每月有勞務收入?有無列入前兩年收入及狀況報告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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