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6年交易字1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唐中興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