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6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7萬9,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