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二四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瑞勤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久峰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折合銀元肆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再審裁判費銀元柒仟零肆拾壹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叁元,再審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貳元,尚不足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