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2年1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960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冠涵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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