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1號原告 簡茂榮
簡煜文 簡煜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燕青 被告 劉吳碧霞
吳坤麟
吳坤義
葉龍雄
葉月
葉秋菊
簡添進
黎澤花 蕭春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5萬元,則依原告擴張後之聲明,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4,85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1萬9,711元,原告尚欠4萬5,144元裁判費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