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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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9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俊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邑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宜蘭縣○○市○○路○○巷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俊邑原被裁定限制住居於宜蘭縣○○市○○路○○○巷00○0號,然其該址房屋已被出租人收回,自無實際居住於上址,爰聲請改定限制住居處所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審酌對被告所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被告能按時接受審判,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聲請意旨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因認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從而,本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虹儀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