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參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0九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0三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重零點三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為此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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