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62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秋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麗秀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伍拾
萬元(即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分配之金額),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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