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月9日以法矯字第0960048973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3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