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湖交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8月24日在台北市○○區○○路
編號014號電線桿前,跨越雙黃線撞傷原告二人,致原告二
人受傷,並經提起公訴,且提出收據及診斷書等件影本為證
。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賠
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並聲明:被告甲○○及其法定代
理人應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下同)2,593,509元及
法定利息;另連帶給付原告丙○○122,779元。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刑事訴訟法之
「簡易程序」,係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無「訴
訟」可言,蓋其若要訴訟,必須適用通常程序。在刑事訴訟
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
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
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
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其故在此。反之,在簡易程序,
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
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
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
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
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
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應不得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三、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已於97年6月12日判決,並於同月19日
送達原告在案,而原告係於97年6月27日始提起本訴,又原
告並未就前述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依前述規定,本件原
告之訴不合法,爰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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