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承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宏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貳
佰玖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