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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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原告甲○○男21歲被告乙○○男47歲
和解筆錄右當事人間94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上午1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__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劉家祥法院書記官邱淑秋到場和解關係人
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解內容條款如左: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右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家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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