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告上銘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七千一百六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陸仟壹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對於訴訟費用之計算,容有誤算,本院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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