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47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丁○○
乙○○甲○○己○○丙○○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乙○○、甲○○、己○○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聲明人乙○○、甲○○、己○○之印鑑證明。
三、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四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本件被繼承人之子丙○○之長男排序為九男,惟繼承系統表所列子輩僅七名,顯有疏漏,應補正之。
四、前項所述關於被繼承人之子女,倘有已歿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五、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收受回執聯),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本件雖附書面通知,惟受通知者部分,顯同一人之筆跡,請補通知之。
六、本件聲明人屬被繼承人孫輩繼承人部分,於子輩繼承人未全部拋棄繼承權時,尚非現時合法繼承人,不得預為拋棄行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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