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號
原   告  鄭宇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壹拾玖,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