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號
原 告 鄭宇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壹拾玖,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