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秩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店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陳運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2年11月11日以新北警刑社字第102034號處分書裁處罰鍰新臺幣
2,000元,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陳運中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應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陳運中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影本2份
附卷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台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
期間不得逾5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
項各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2,000元未繳,依前開規定,以900元
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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