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小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小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惠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步光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被上訴人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如上訴人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所有之利益應為其
可據以申請之最高失業給付共計79,200元(計算式:22,000元×
6成×6月=79,200元),加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716元
部分,則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89,916元(79,200元+10,716
元=89,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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