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95號
上 訴 人  楊森智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旺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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