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71號上訴人乙○○即原告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因93年度重訴字第543號、93年度訴字第24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6,155,6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書記官李明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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