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重訴字第258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7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7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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