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220號原告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楊芳婉 律師 黃于玶 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月十四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查報系爭工程CH225、CH226標各里程標有無分段計價。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