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林瑞雲 送達代收人 杜惠平 被告 李溏浤
姚展鯤 簡芝伊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紀璋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