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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