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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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零肆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陸拾伍萬零壹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壹佰伍拾貳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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