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劉炳旻
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借據影本第十一條所載,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