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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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柒仟玖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零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明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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