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4223號
原 告 佑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泉
訴訟代理人 許明煌
被 告 曾新華 (原名 曾建華 )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北簡字第422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9日下午4時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李易融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曾逸峰 與原告於民國94年11月2日簽
署「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並以曾逸
峰所有,車號為00-000號之曳引車投入貨運經營,並向監理
站登記該車由原告管理。曾逸峰為購買上開曳引車,簽署由
被告、訴外人 曾洪明慧 及 曾子玲 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8
紙,向原告借款融資新臺幣(下同)298,800元。惟曾逸峰
除未清償前述借款,並於97年12月22日向監理站辦理繳銷牌
照,使原告蒙受損害,上述款項均由原告依契約代為繳納,
曾逸峰經多次催討均避不見面;原告自98年5月起即多次催
告被告返還,而被告迄今未負背書人責任,爰依票據關係提
起本件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8,800元,及自本
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汽車貨運業接受
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本票、請款單及存證信函等件影
本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背書人應照票據
文義擔保付款,票據法第5條、第124條、第39條、第29條
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
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
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
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
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李易融
法官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易融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合計3,200元
附表:
┌──┬─────┬──────┬───────┬─────┐
│編號│票款│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
││(新臺幣)│(民國)│(民國)││
├──┼─────┼──────┼───────┼─────┤
│01│16,600元│96年1月18日│96年2月18日│WG0000000│
├──┼─────┼──────┼───────┼─────┤
│02│16,600元│96年1月18日│96年3月18日│WG0000000│
├──┼─────┼──────┼───────┼─────┤
│03│16,600元│96年1月18日│96年4月18日│WG0000000│
├──┼─────┼──────┼───────┼─────┤
│04│16,600元│96年1月18日│96年5月18日│WG0000000│
├──┼─────┼──────┼───────┼─────┤
│05│16,600元│96年1月18日│96年6月18日│WG0000000│
├──┼─────┼──────┼───────┼─────┤
│06│16,600元│96年1月18日│96年7月18日│WG0000000│
├──┼─────┼──────┼───────┼─────┤
│07│16,600元│96年1月18日│96年8月18日│WG0000000│
├──┼─────┼──────┼───────┼─────┤
│08│16,600元│96年1月18日│96年9月18日│WG0000000│
├──┼─────┼──────┼───────┼─────┤
│09│16,600元│96年1月18日│96年10月18日│WG0000000│
├──┼─────┼──────┼───────┼─────┤
│10│16,600元│96年1月18日│96年11月18日│WG0000000│
├──┼─────┼──────┼───────┼─────┤
│11│16,600元│96年1月18日│96年12月18日│WG0000000│
├──┼─────┼──────┼───────┼─────┤
│12│16,600元│96年1月18日│97年1月18日│WG0000000│
├──┼─────┼──────┼───────┼─────┤
│13│16,600元│96年1月18日│97年2月18日│WG0000000│
├──┼─────┼──────┼───────┼─────┤
│14│16,600元│96年1月18日│97年3月18日│WG0000000│
├──┼─────┼──────┼───────┼─────┤
│15│16,600元│96年1月18日│97年4月18日│WG0000000│
├──┼─────┼──────┼───────┼─────┤
│16│16,600元│96年1月18日│97年5月18日│WG0000000│
├──┼─────┼──────┼───────┼─────┤
│17│16,600元│96年1月18日│97年6月18日│WG0000000│
├──┼─────┼──────┼───────┼─────┤
│18│16,600元│96年1月18日│97年7月18日│WG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