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73號
原 告 謝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順興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