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丁美文 被上訴人 丁美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應繼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事實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限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提出之書狀,僅表示對收到民事判決感到訝異,因判決前未收到通知,請求重新審理、判決云云,然並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書,即駁回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9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