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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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0號聲請人 周建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依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坤山建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2年1月10日│5,040元│PU0000000││││限公司│新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