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3號原告 黃金財 訴訟代理人 陳明彥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柏志 、 李曼麗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萬9,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9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補繳2萬1,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