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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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原告圓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明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
吳宗樺 律師 高國峯 律師被告億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谷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所請求買賣標的物因有瑕疵,致其價值減損新臺幣捌佰陸拾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叁元之損失內容與所用證據,並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針對所請求新臺幣862萬9,643元之損失計算內容與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聲明所用之證據方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何婉菁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㈡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 俾利 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