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李阿月 被告黃慶發
巷3號 黃雲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7,953,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價額│││○○○鄉○○○段)│(元/㎡)│㎡││(新臺幣)│├──┼─────────┼──────┼───┼──────┼──────┤│1│508│1,400│1,677│1/5│469,560元│├──┼─────────┼──────┼───┼──────┼──────┤│2│527│480│1,130│1/5│108,480元│├──┼─────────┼──────┼───┼──────┼──────┤│3│528-1│480│58,615│669/5000│3,764,490元│├──┼─────────┼──────┼───┼──────┼──────┤│4│1009│480│527│1/5│50,592元│├──┼─────────┼──────┼───┼──────┼──────┤│5│1010│480│2,628│1/5│252,288元│├──┼─────────┼──────┼───┼──────┼──────┤│6│1011│480│29,991│1/5│2,879,136元│├──┼─────────┼──────┼───┼──────┼──────┤│7│1013│480│2,718│1/5│260,928元│├──┼─────────┼──────┼───┼──────┼──────┤│8│1013-3│480│1,635│1/5│156,960元│├──┼─────────┼──────┼───┼──────┼──────┤│9│1014│480│115│1/5│11,040元│├──┼─────────┴──────┴───┴──────┼──────┤│合計││7,953,4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