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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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008號聲請人 蔡岳泰 相對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月華 相對人 楊健志
李鴻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聲字第2008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應更正為「相對人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兼法定代理人林月華住同上」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林月華住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有聲請人民國(下同)101年3月5日民事聲請狀在卷足憑,是上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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