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75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嘉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書傑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07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6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