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 陳文德 相對人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拾伍萬元後,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37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臺灣高等法院對於100年度上易字第308號確定判決之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101年3月20日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對於該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08號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037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審究及斟酌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再審之訴狀等情,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尚屬有據,爰審酌系爭遷讓之房屋及增建部分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5萬元,聲請人所請求之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應以前開金額酌定為宜。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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