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47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間確認會員關係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
  會員關係存在之訴,故訴訟標的金額應以被告向原告收取入
  會費金額為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則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0,999元(依原告證二),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
 ㈡查報並提出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費曼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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