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9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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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9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月23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蘇昭蓉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捌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原告屆期
提示,竟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2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蘇昭蓉
附表:
┌─┬─────┬───┬─────┬──────┬───┬───────┐
│編│票號│發票日│發票人│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
│號││││(新臺幣)│││
├─┼─────┼───┼─────┼──────┼───┼───────┤
│一│AF0000000│970418│連安電子股│1,118,250元│970418│自97年4月18日│
││││份有限公司│││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
│││││││之利息。│
├─┼─────┼───┼─────┼──────┼───┼───────┤
│二│AF0000000│970618│同上│970,200元│970618│自97年6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
│││││││之利息。│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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